如何认定互殴停止后的伤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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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昌钟.如何认定互殴停止后的伤害行为[J].中国检察官,2010(14):7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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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昌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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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34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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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08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在一酒楼与王某、陈某一起饮酒。当晚20时许,刘某与王某在该酒楼卫生间内与同在酒楼饮酒的徐某(曾是刘某的邻居)相遇。刘某遂同徐某戏言:"待会儿你把我们那桌的账也结了"。欲出卫生间的徐某闻听此言质问刘某有什么权利叫其付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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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伤害行为 2008年 卫生间 酒楼 被告人 饮酒 案情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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