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能否自救——自救行为初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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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宾,张大志,范德安.自然人能否自救——自救行为初论[J].中国律师,2004(7):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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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宾 张大志 范德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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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大陆刑法理论认定犯罪,从形式的观点可以说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从实质的观点可以说是反社会的行为或者是具有社会侵害性的行为。某一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因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征表机能,但这只是一般情况,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还必须进行违法性判断,即通过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行为之违法性。无论是积极的判断还是消极的判断都对犯罪之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大多国家现行刑法只有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两种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大量的超法规违法性阻却事由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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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人 自救行为 构成要件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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