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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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蒲一苇.《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J].法学杂志,2023(3):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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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一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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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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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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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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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权 直接受偿规则 诉讼担当 诉讼标的 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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