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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轻微刑事案件  当事人  和解  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军事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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