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安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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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晓欣.试论公安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J].公安研究,2011(9):5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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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晓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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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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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被害人首先接触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其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引路人"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依法履行职权,还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虽然《刑事诉讼法》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立案侦查阶段的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受到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确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加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人身安全权与财产权以及知情权与诉讼参与权等方面和获得指引与帮助的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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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被害人 权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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