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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J].法学,2002(7).
作者姓名:杨立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配偶权  离婚  侵权行为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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