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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法中的误解
引用本文:王贺军.谈谈民法中的误解[J].法学评论,1987(2).
作者姓名:王贺军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误解可以作为当事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根据,具有破坏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对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就误解的含义、法律特征等,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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