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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绑架罪与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比较与认定
引用本文:王静华.赵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绑架罪与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比较与认定[J].内蒙古检察,2005(2):55-56.
作者姓名:王静华
作者单位: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介绍 赵某,无业,以替他人讨债为生,恶名远扬。2001年2月9日,经人介绍,赵某与个体户李某相识。2001年2月14日晚,正在与白某、张某、任某吃饭的赵某,收到李某的几个传呼,称有要事相商,让赵某租车到其住处并说好由李某支付租车费用(路程大既需要2小时)。饭后,赵某与白某、张某、任某租乘云某(个体营运)的面包车来到李某住处。见面后李某却说没什么事,只是想让赵某过来坐坐。

关 键 词:人的行为  2001年2月  定性  案情介绍  个体户  面包车  张某  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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