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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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延军,李领臣.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研究[J].求索,2010(4):14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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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延军 李领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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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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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可以区分为专任主体、兼职主体和离任主体。兼职主体涉及到利益冲突,适用较为复杂。离任主体是否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独立董事不应该适用公司机会原则,董事会秘书应该适用,但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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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机会 适用主体 纂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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