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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研究
引用本文:宗延军,李领臣.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研究[J].求索,2010(4):140-142.
作者姓名:宗延军  李领臣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可以区分为专任主体、兼职主体和离任主体。兼职主体涉及到利益冲突,适用较为复杂。离任主体是否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独立董事不应该适用公司机会原则,董事会秘书应该适用,但相关问题需要解决。

关 键 词:公司机会  适用主体  纂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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