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
| |
引用本文: | 甘培兰.从一则案例谈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的理解[J].江淮法治,2012(4):60-60. |
| |
作者姓名: | 甘培兰 |
| |
摘 要: | 2007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储某某因安居南侧地块行贿被纪委“双规”。该公司选举公司董事兼会计的胡某某为临时负责人,并制定出公司特殊时期工作安排,确定该地块事务由胡某某和合伙人孙某某负责。为了重新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胡某某和孙某某请求某建设工程公司的李某某给予帮助。10月20日,合伙人孙某某代表该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帮助该房地产公司重新获取土地开发权,某房地产公司如违约愿赔偿对方损失150万元。
|
关 键 词: | “归个人使用” 挪用资金罪 房地产公司 土地开发权 案例 工程公司 2007年 “双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