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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对法官程序性违法的制约
引用本文:赵旭光.论律师对法官程序性违法的制约[J].中国律师,2006(6):63-64.
作者姓名:赵旭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关于程序性违法相对于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这里的程序参与主体,既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也包括程序的主持者——法官,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在诉讼中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如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证人等。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在司法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中的深刻影响,程序性违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可以说至今也没有)。一般而言,程序性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到影响实体判决的公正,该行为即不会…

关 键 词:程序性  违法  法官  律师  诉讼程序  程序工具主义  参与主体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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