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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王青,陈道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6):72-76.
作者姓名:王青  陈道习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可采用推 定故意说,其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行为人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无 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应予提高,以真正体现罪 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惩治腐败。

关 键 词:巨额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  经济犯罪
文章编号:1672-1020(2004)06-0072-05
修稿时间:2004年11月1日

Several Points in Crime of Holding a Huge Amount of Property with Unidentified Sourc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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