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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研究
引用本文:
黄辉,沈志明,朱方鸿,陆晓光,李华振.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7(2):17-19.
作者姓名:
黄辉
沈志明
朱方鸿
陆晓光
李华振
作者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摘 要:
证据材料的收集、提供主体、手段、内容、形式、程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审查批捕的依据。
关 键 词:
审查批捕
非法证据
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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