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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
引用本文:张国华.试论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J].行政与法制,2002(3):7-8.
作者姓名:张国华
作者单位:东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摘    要: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案件  理由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工作  具体行政行为  回避  新情况  实际  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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