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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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国华.试论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J].行政与法制,2002(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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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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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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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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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案件 理由 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工作 具体行政行为 回避 新情况 实际 现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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