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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农民双重地权下的土地永佃权
引用本文:黄海.论赋予农民双重地权下的土地永佃权[J].求索,2005(1):42-43.
作者姓名:黄海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湖南,长沙,410003
摘    要:目前国内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研究都有或多或少主客体明晰界定的缺陷,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定义和性质不明确;二是财产主体的权利和归属割裂;三是财产客体的内涵和界定分离;四是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机制不完善。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与农村多元化财产主体格局相适应的,以土地双重产权分割(田底权—主产权—国家所有,田面权—附加产权—农民所有)为基础的崭新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制度———土地永佃权。因此,如何赋予农民这种双重地权之下的土地永佃权,如何保护农民这种双重地权之下的土地财产权,在理论上是一个新课题。对于调整和稳定土地制度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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