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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司法吸纳公民参与的价值及其改进
引用本文:黎慈.转型时期司法吸纳公民参与的价值及其改进[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113-120.
作者姓名:黎慈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江苏警官学院社科青年项目《虚拟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与法治保障》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1OQ05
摘    要:以河南、陕西法院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法院为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创新司法审判模式,吸纳公民参与司法,接连引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种种争议。司法职业化是实现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理所当然是司法审判模式创新的主导方向。但司法职业化固有的一些弊端对司法改革进程的阻碍也不容忽视,公民对司法审判的有序参与则正好可以起到弥补作用。因此,实现公民参与与司法职业化的辩证统一,应当成为中国司法审判模式创新乃至整个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有效路径选择。

关 键 词:司法  审判  创新  司法职业化  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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