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一种比较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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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琼,陈晓红.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一种比较法的视角[J].法商研究,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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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琼 陈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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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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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界定为人身权益,符合人格权本身的特点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格权相比,其他人格利益是一种反射的、消极的利益,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够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同时,也从社会政策和法律政策的角度出发,在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等方面对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了严格限制。为准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类型化经验,在相关案例中对该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定限制条件具体化,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或者其他方式加以公布,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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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其他人格利益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人格权 类型化 案例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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