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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朱庆.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J].法学,2011(9).
作者姓名:朱庆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股票市场连续交易“三个地带”的监管法制研究:操纵市场视角》(10YJC820184);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股份回购证券法规制研究》(2009SK034)的阶段性成果; 安徽大学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资助
摘    要: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宜简单地将其作为操纵市场的例外情形。要防控股份回购被利用以操纵市场,立法宜区分三个地带分别加以规制,其中对灰色地带的规制最为困难。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灰色地带又可细分为非黑非白型与似白而非型。对前者宜通过建立安全港规则,配套责任机制进行规制;对后者应在健全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补充大股东、内部人减持的隔离期、区分股份回购与债转股回购及转股的隔离期,并完善隔离期的限制情形与期间规定。

关 键 词:股份回购  操纵市场  灰色地带  隔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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