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判断标准重构:民商区分模式及其制度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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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文,李磊.表见代理判断标准重构:民商区分模式及其制度构造[J].法学评论,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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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文 李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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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河海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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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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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表见代理 判断标准 可归责性 民商区分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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