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
| |
引用本文: | 聂立泽,庄劲.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J].法学,2011(9). |
| |
作者姓名: | 聂立泽 庄劲 |
| |
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由于存在决定认知,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就必须转向本体论,关注刑法的意义如何存在。在本体论范式上,传统刑法学的预设范式是主客间性,将刑法意义视为使用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但该范式无法合理说明刑法的解释实践。从诠释学原理和刑法解释实践出发,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主体间性的本体论范式,这意味着:刑法意义是使用者与文本主体间对话的产物,使用者天然是刑法意义的创造者。据此,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
关 键 词: | 刑法解释 主体间性 主客间性 解释目标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