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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引用本文:聂立泽,庄劲.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J].法学,2011(9).
作者姓名:聂立泽  庄劲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    要:由于存在决定认知,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就必须转向本体论,关注刑法的意义如何存在。在本体论范式上,传统刑法学的预设范式是主客间性,将刑法意义视为使用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但该范式无法合理说明刑法的解释实践。从诠释学原理和刑法解释实践出发,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主体间性的本体论范式,这意味着:刑法意义是使用者与文本主体间对话的产物,使用者天然是刑法意义的创造者。据此,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主体间性  主客间性  解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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