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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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春雷,杜文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研究[J].法学杂志,2011(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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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春雷 杜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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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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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院审判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我国法院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即审判和调解。根据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这两种方式在处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范围上,具有相对明确的分工。(1)就刑事案件而言,对于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结束、并且通过审查起诉环节后由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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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 行政调解 民事案件 人民调解工作 民事纠纷 行政机关 民间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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