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类型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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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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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红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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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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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CFX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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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概念式思维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不同,类型式思维主张对事物作或多或少的弹性认定,从而对生活事实保持广泛的开放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典型合同是类型式思维的产物,各合同类型的区分是流动式的,存在着大量的过渡形态。合同类型认定具有减轻法官的思维负担、维护私法安定性、促进合同类型创新、强化合同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等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对具体交易作类型认定时,不能简单机械地将之纳入某典型合同名下,而是应该通过探求当事人真意、进行整体评价、衡量经济效率等进行适当认定。在此项作业中,认定不足或过度认定都可能危害私法自治,因此理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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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类型 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新型合同 传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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