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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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霍海红.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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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霍海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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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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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8JC82002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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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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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认撤销规则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意思瑕疵 意思主义 真实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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