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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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磊.《意见》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J].天津检察,2007(3):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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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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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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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作出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非刑罚的方法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人认为“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刑法》第37条的规定,属于法院适用的刑罚权,检察机关适用于法无据,笔者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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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见》 刑罚权 法的适用 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 中非 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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