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到底有多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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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显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到底有多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看法[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2):10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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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显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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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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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或许大家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到底应当是多长,这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其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个月,超过此期限,法院不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使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适用前提内涵的增加而变得难以确定,对此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以通过争鸣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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