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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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迟玉先,林清红,张岑.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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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迟玉先 林清红 张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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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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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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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集资 民间金融 直接融资 社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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