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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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苏府2014]16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10日苏州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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