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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瓶爆裂烫伤幼儿的责任区分
引用本文:叶大松,陈霄,程雷.热水瓶爆裂烫伤幼儿的责任区分[J].法学,1992(5).
作者姓名:叶大松  陈霄  程雷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叶大松,陈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程雷)
摘    要:原告康×(五岁小孩)之父康××,与被告梁××系某工厂同事,双方同住该工厂简易宿舍二层,两家卧室、厨房均相邻,卧室与厨房间有一条宽一米多、长十余米的公用楼道相连接。某日下午六时左右,原告的父母吃过晚饭已回卧室,尚留原告一人在厨房内玩耍。此时,被告之女江××(当时年仅九岁)听到其母招唤,从卧室怀抱装满热水的热水瓶到厨房(梁××以为热水瓶是空的,让女儿拿到厨房灌水),在经过原告厨房门口拐角处楼道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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