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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摘    要:为了使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工资改革方案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现在对其中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按照新工资标准补发工资问题。1、补发工资的范围,只限于这次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2、新定计时工资标准(包括新定的技术津贴,特定津贴和物价高的地区的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高于原计时工资标准(包括物价津贴、地区津贴)的差额,一律从4月1日起补发。对于计件工资标准、高温工资标准、奖金、其它津贴和计件工资的超额部分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等,一律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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