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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行使机制
引用本文:陈国权,周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的行使机制[J].人大研究,2012(3):22-23.
作者姓名:陈国权  周盛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09ZD007]的研究成果)
摘    要:人大监督权的正式确立以“五四宪法”为起点,伴随着宪法的修改和相关法案的出台,人大监督制度也经历了“确立-缺位-虚置-复位”的曲折发展与多次变迁。2006年8月监督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通过对七种监督形式的细化,突出了监督重点,强调监督实效,并始终贯彻“监督者受监督”的理念,使我国人大监督权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到了实践操作的层面。综合现有的十余部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人大监督权是涉及多主体、多对象、多项内容的复杂体系。为更清晰地梳理和掌握这一复杂规范体系,基于对权力结构的研究,在当代中国权力结构中以人大为中心构建人大监督体系,并依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运行规则的差异推导出相应监督规则的差异化要求(参看下图)。

关 键 词:人大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  五四宪法  人大监督制度  监督体系  权力结构  人大常委会  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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