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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6号
摘    要: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 键 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互联网  违法行为  修改内容  证券期货  民事赔偿责任  市场诚信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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