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事务”概念的法律解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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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恒,伍俐斌.宪法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事务”概念的法律解释研究[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3(4):13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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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恒 伍俐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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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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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相对原则的法律规定与日趋重要的政策地位的张力中,居委会、村委会扮演多样角色的同时,也面临合法性诘问。《宪法》第111条的“公共事务”概念为锚定两委的规范定位与职能提供了坐标原点。基于对制度生成史、自治权来源、自治权性质的分析,可知基层群众自治是一种自下而上生成、建立于居民权利之上、以两委的自治权利为抓手的“基于权利的自治”。以“基于权利的自治”为前提,可得对“公共事务”的相对狭义解释。对“公共事务”作相对狭义解释,不会妨害两委发挥多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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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层群众自治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公共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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