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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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昆 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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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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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6)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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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富有争议的问题。股东责任可以区分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公司内部,应当尊重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关于出资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免除转让股东出资责任的约定应当取得转让股东外的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无约定时,转让股东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外部,为了促使股东在持股期间理性行使表决权以及促进认缴制的合理运用,转让股东应当在受让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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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缴制 出资义务 可移转性 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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