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证实务的角度谈当事人举证责任与公证机构核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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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岚英.从公证实务的角度谈当事人举证责任与公证机构核实权[J].中国公证,2008(11):2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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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岚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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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晋安区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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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涵
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表述。在学术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这类表述方式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的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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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举证责任 公证机构 实务 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 法律后果 证据 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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