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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抵押竞合,何者效力优先 保证单位改制后,由谁承担责任
引用本文:左军.保证与抵押竞合,何者效力优先 保证单位改制后,由谁承担责任[J].法律适用,1999(10).
作者姓名:左军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1993年12月31日,A银行与B厂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B厂向A银行借款人民币ZIo万元,用于异地搬迁重建,借款期限从1993年12月31至1995年6月19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2.24%。,同时规定B厂在1994年12月还款100万元,在1995年6月还款110万元。同日C厂同意作B厂借款的保证单位,并承诺:保证被担保方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并对《借款合同》负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如果被担保方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时,不论被担保方变更与否,我方有义务按《借款合同》中的规定承担一切责任。1994年1月3日,A银行与B厂又签订了《贷款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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