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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引用本文:林安民.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1):25-29.
作者姓名:林安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 ,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 ,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按刑法第 397条论处。应在立法上将公证犯罪单列条款治罪。

关 键 词:公证  公证犯罪  渎职犯罪  刑法
文章编号:1672-1020(2003)01-0025-05
修稿时间:2002年12月6日

On Notary's Crime of Misconduct in Offi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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