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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定、职责及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肖芳.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定、职责及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7(11).
作者姓名:肖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摘    要: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机关  形式审查义务  登记错误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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