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侵吞合伙物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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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然.合伙人侵吞合伙物应如何定性[J].政府法制,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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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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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刘某和王某二人合伙开一店子,主要经营香菇、木耳、黄花、鱿鱼、墨鱼等干货。1998年2月王某回家过年,把店子交给刘某一人管理。而刘某乘王某不在之时,将合伙经营的货物偷偷运出卖掉,得货款3.6万元独自一人占有,然后虚构货物全部被盗的事实,欺骗过年回来的王某。事后王某从邻居的反映中发现真情,便多次向刘某索要他应有的二分之一的货款(1.8万元)。刘某却矢口否认,拒绝付钱。王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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