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法意见》第26条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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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福廷,王守国.对《继承法意见》第26条的修改建议[J].当代法学,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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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福廷 王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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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河市委党校!邮编164300(姜福廷),黑河体校!邮编164300(王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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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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