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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
引用本文:高圣平.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保证债权的行使[J].法学,2024(1):112-126.
作者姓名:高圣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批准号:20XNL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关 键 词:债务人破产  禁止重复申报  申报恒定  保证期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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