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范围的合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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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祺.授权立法范围的合理界定[J].法学,2024(2):5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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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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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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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地方性立法事务与央地立法权分配研究”(19CFX025)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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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授权立法是指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事项的创制性规定权转移给本身不具有此项权力的主体来实施的行为,其不同于立法职权的分配、执行性立法权的确认、立法修改权的赋予以及上位法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各下位法制定机关应获授权方能立法的范围是法律保留范围,在横向维度,包括侵益性事项和其他重要性事项;在纵向维度,包括政治统一事项和市场统一事项。在法律保留范围之外,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可以自行立法,而无须依赖授权。法律保留内部又可区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它们的范围在横向与纵向维度上各不相同。基于我国和域外的立法规定与相关理论,在相对保留下,上位法制定机关可以进行概括授权,而在绝对保留下,只能进行具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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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授权立法 授权范围 法律保留 概括授权 具体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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