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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解除权与民法撤销权制度竞合的体系规整
引用本文:马宁.保险法解除权与民法撤销权制度竞合的体系规整[J].法学,2024(2):102-117.
作者姓名:马宁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的适用选择问题。两者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构成要件部分交叉,属于两类法律制度的竞合,此时应通过体系解释与价值权衡划定各自的适用空间。其一,当投保人一方故意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除了可以依据保险法解除合同之外,还可以根据民法上的欺诈规定撤销合同,这是遏制投保人一方道德风险的必要举措,以及维持风险共同体存续与内含了私法全部价值的诚信原则的当然要求。况且,禁止保险人于此时行使撤销权亦无法阻止其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等路径寻求救济。其二,当投保人一方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吿知义务时,保险人仅可解除合同,而不得依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规定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彼时投保人的行为能否同时构成重大误解并不确定,且此种解释能适配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的撤销权适用规则,有利于保险法和民法的体系规整,亦不会导致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关 键 词:保险法解除权  民法撤销权  制度竞合  规制路径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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