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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引用本文:张明华.《就业促进法》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9(4):47-49.
作者姓名:张明华
作者单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江苏南京,210011
摘    要:《就业促进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种缺憾。因为,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大量不直接损害公民个体平等就业权利但造成社会公平就业秩序遭受损失或有损失之虞的歧视行为,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公平就业秩序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关 键 词:原告资格  反就业歧视公益诉讼  现实依据  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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