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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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一鸣,汪少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J].江淮法治,2014(22):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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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一鸣 汪少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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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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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贿赂犯罪 刑事强制措施 刑诉法 替代措施 逮捕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犯罪 特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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