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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践创新丰富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引用本文:张立勇.坚持实践创新丰富法院工作的人民性[J].人大建设,2009(9):13-14.
作者姓名:张立勇
作者单位: 
摘    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近年,河南省法院系统始终把“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端正司法理念、转变司法作风、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较好地体现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关 键 词:法院工作  民性  人民法院  实践  司法公信力  人民监督  法院系统  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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