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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诉讼制度的构想
引用本文:徐少芬.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诉讼制度的构想[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2):82-84.
作者姓名:徐少芬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60
摘    要:现行刑法和刑诉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在"物质损失"、"经济损失"范围内是立法的一项缺陷.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诉讼制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人格、健康、生命等权利,造成非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均可适用,且应当适用酌情赔偿原则.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  构想
文章编号:1008-4525(2002)02-0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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