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院民行检察意见运用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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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清鸿,张中洋,王玉.当前基层院民行检察意见运用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5(2):8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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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清鸿 张中洋 王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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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或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22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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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运用检察意见的形式,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已成为趋势。这一形式经过长时期的磨合和检法两家沟通,逐步发挥出较大的监督功能。但是,由于民行检察意见缺乏相关立法上的支持,以及各地操作上的不同,导致基层院民行检察意见的运用已出现一定的负面作用。对此,笔者认为:基层院民行检察意见的运用问题亟待研究。一、当前基层院运用民行检察意见存在的不足1.缺乏刚性。目前,民行检察意见的形式,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有专门一章规定,但该规定属于检察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得到法院连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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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层检察机关 监督职责 监督功能 负面作用 运用问题 审判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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