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事件”的刑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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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权,阮传胜.“银广夏事件”的刑法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1):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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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权 阮传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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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宪权),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教师(阮传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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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结合刑法理论 ,对“银广夏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主体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予以分析 ,我们认为 ,对银广夏 ,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银广夏的内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也应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论处 ;对中介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应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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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广夏事件” 刑法思考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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