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管理中的财产“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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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牛法院,成都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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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公安机关在处理“没收”问题时,既不是把“没收”作为治安处罚的种类,又不是作为治安处罚的附加手段,而是作为非治安处罚的处理方法。原因是1989年1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所使用的财物除依法应退还原主的以外应予以没收。而该条例第六条把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种:警告、罚款、拘留。并未将“没收”行为归于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更无关于“没收”适用程序的具体规定。鉴于1990年10月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将“没收”行为明文规定为受其调整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一——行政处罚,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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