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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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洪宾.空间权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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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洪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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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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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36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把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的用益物权分别予以确认。因此,探讨空间权就有了法律依据,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空间权的概念,承认了空间是一种权利"。所谓空间权,实际上是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和法人利用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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